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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2016-10-17 15:01   审核人:

为提高学校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建设、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候选人的推荐,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聘)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6.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安排。

第三条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5.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6.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4.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决策机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定,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和程序参见《新乡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各职能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参照教学单位及《新乡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提交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六条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资源配置中的重大问题。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处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学历、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原则、程序等重要问题。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2.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3.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的重要改革和发展问题。

2.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计划和相关重要事项。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有关问题。

5.人才引进、调配、使用的方案,教师聘任与解聘问题及校内其他人事工作事宜。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变更预算超出10%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外事及国际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

11.基建、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3.应由学校给予的行政奖励与处分事项。

14.须提交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15.学校其他有关行政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坚持校党委和校行政工作沟通制度

校长办公会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议题及其决策意向,会前须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会后将决策结果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

第九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分别依照《新乡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新乡学院校长办公会制度》执行。

第十条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凡需集体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非会议形式替代。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3.因故不能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5.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更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经请示书记、校长后,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6.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三条表决方式

1.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按照《新乡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新乡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2.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

3.集体决策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党委书记或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复议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九条对已决策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决策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反映情况,并由决策主体负责人给予答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决策执行的,决策执行主体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决策主体进行复议,研究决定变更或取消决策事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基层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要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监督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反馈,要健全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反映渠道和处理措施,通过书记、院长接待日、书记、院长信箱等方式及时了解讯息;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师生提出异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及时受理,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并及时通过有效途径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据职责职权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职责范围,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委书记是党委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是校长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不执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公开、不请示、不报告,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6.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决策顺利推进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问责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条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追究决策执行责任的集体和个人,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校行政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院党字〔2009〕66号)和《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规定》(院党字〔2009〕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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