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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2016-10-10 15:11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有效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和促进我校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创建廉洁校园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依法高效运作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和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机关及其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根据《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共新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新乡学院监察处(以下简称监察处)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三条纪委、监察处实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

第四条党政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党政监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纪委、监察处要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有关监督工作的情况,学校党委要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章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

第七条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学校行政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各院、系、部、所、中心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监督的重点是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九条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后勤、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新乡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执行各种党内和行政法规、条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及缴纳党费的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否从党的利益、学校整体利益出发,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专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一)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我校普通高招、成人高招等招生工作的监督。纪委、监察处派人员参与招生过程中各个环节(如录取、复试、新生入学复查等)工作,在参与中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维护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净化招生环境,确保我校的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收费管理的监督。对每年新生入校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既要防止向学生乱收费,又要保证学校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各项收费按时足额收取。同时要加大对我校收费管理的监督力度,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票据进行严格监督。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全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乱设收费项目、乱开收费口子、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乱收费。

(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纪委要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属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党委组织部在提请党委会讨论之前,要征求纪委的意见;纪委应及时向组织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对新任职的干部进行廉洁自律谈话。为党委正确地选拔任用干部当好参谋,更好地促进我校干部队伍建设。

(四)对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工作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校人员招聘、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招聘及评聘程序、条件,监督检查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工作是否公平、公正。

(五)对重大财务开支的监督检查。凡是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财务开支项目,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支出项目、金额、使用是否符合制度,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等环节,纪委、监察处要严格监督检查。

(六)对基建、维修项目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对学校决定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如建房、基建工程招标、重大维修、安装工程、大批量材料的购买等,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防止基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基建项目从招标到工程建设和质量验收按规范运作,预防基建和维修工程中的职务犯罪。

(七)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对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八)对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要按照上级关于学生奖、助学金和各种困难补助评定发放的有关规定,对我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公平公正,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九)对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严格规范各类招标程序和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办公机具和其它物资采购的招标管理。纪委、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各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十)对教材、图书采购的监督。各类学生使用的教材和供师生借阅的图书,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纪委、监察处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大对教材、图书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十一)对教职工和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事件以及党委、行政交办的临时性监督事项进行适时监督。

第四章监督的措施和方法

第十六条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分别列席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参加学校职称评审、招生、人员招聘、财务管理、工程招标等领导小组会议,全面监督决策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党政议事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纪委、监察处应督促党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并依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纪委、监察处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深入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定期不定期给党委和行政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五章树立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加强有关监督方面法规、条例的学习,并把这方面的学习内容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的学习计划。

第二十二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除及时给领导同志传阅外,还要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副处级以上干部传达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每一个党员、干部既有监督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干部的权利,又有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义务。党政班子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成员,应注重听取监督部门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的任免、人员招聘、职称评聘、招生、评先评优、福利待遇、财经管理、工程招标等方面都要实行“三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即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让群众监督)。纪委、监察处要依此原则进行监督。

第六章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纪委、监察处要重点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以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方面的有关规定。纪委、监察处重点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遵守上述制度和规定的情况,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领导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新乡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各自责任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纪委、监察处重点监督检查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纪委、监察处将据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并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和群众的意见,切实自查自纠。纪委、监察处要适时派员参加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对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审理,纪委、监察处按照办案工作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收到的或在办案带出的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上报省纪委案件管理室。

第三十一条党委成员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和支持纪委开展纪律监督。纪委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学校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

第七章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纪委、监察处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政监督职责、不遵守党政监督规定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代会代表以及行政部门、干部、教代会代表在党政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拓宽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党员、干部和群众检举、控告领导干部的问题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同时,也有对其检举、控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揭发、检举、控告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委、监察处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检举内容,注意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泄露者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不准对检举、控告人歧视、压制、刁难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者,要按党纪政纪条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不实的,纪委、监察处应区分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对被错告者的影响;对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有权向纪委、监察处就其被检举、控告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有权要求纪委、监察处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政机关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建立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发挥合力作用

第三十八条纪委、组织部要定期召开沟通情况会议,特殊情况随时沟通。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规定设立纪检员。通过他们全面了解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加强党政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纪委要定期向全校处级以上干部通报学校党风廉政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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