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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7-10-27 15:15   审核人: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及礼券、购物卡、会员卡、电子支付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工作交往中,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二)不得决定、授意、同意违规赠送或收受礼品;

(三)党员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党员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四)不得利用年节生日、婚丧喜庆、职务晋升、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上述礼金和礼品。

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礼品,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第五条执行礼品登记上交制度的受理单位和程序

(一)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礼品登记上交工作。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受理本部门的礼品登记上交工作。

(二)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新乡学院礼品登记表》(附件1),并向受礼人出具《新乡学院礼品上交凭证》(附件2)。

(三)对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处理,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新乡学院礼品处理审批表》(附件3)、《礼品登记统计表》(附件4),

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至纪委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对移交的物品做分类处理。

(一)适宜办公使用的用品,可转相关部门使用。对电脑、摄像机等办公设备,领用部门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艺术品等可作为学校公共场所或相关单位的装饰品、陈列品等;

(三)礼券、购物卡、食品等可转交校工会教工之家或困难教职工,用于慰问、帮困等;

(四)现金一律上缴校财务处,缴款凭证需妥善保管;

(五)贵重物品转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遴选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入学校账。

按以上办法处理的礼品等,学校办公室均需做好登记、领用、签收、用途记录等。

第七条校纪委监察处对学校礼品登记处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于未主动如数上交,亦未如实报告组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领导干部对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该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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