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广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醒谈话应当坚持纪在法前,问题导向、预防为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提醒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以集体谈话代替。
第四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负责人或党员干部应当定期进行提醒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定期提醒谈话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三)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各项制度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
(六)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
(七)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全面从严治党有关情况。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主体责任分工,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对有关责任人或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出现选人用人问题、腐败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
(三)检查考核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较差,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满意度较低的;
(五)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反弹性问题的;
(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
(七)廉政风险较高岗位开展重大工作前,应当提醒防控的;
(八)其他需要及时提醒的。
第七条 纪检监察根据了解和掌握情况,可以向校党委和有关领导干部提出提醒谈话建议;在时效性较强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直接提醒谈话。
第八条 提醒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通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谈话对象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和反思,表明整改的态度或作出承诺。
第九条 谈话对象接受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谈话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谈话记录(见附件1),每半年填写提醒谈话记录统计表(见附件2),与谈话记录一并装订成册,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落实提醒谈话的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商学校纪委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