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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实施细则
2017-05-18 09:28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案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开展,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办案工作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

3.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的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坚持保障当事人民主权利的原则;

8.坚持保密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工作,它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与立案后的调查核实工作有所不同。初步核实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属实,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五条 初步核实的受理范围

初步核实件与普通信访件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它必须经过慎重的选择和筛选,其次它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我校受理初步核实件的主要范围是: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2.司法机关、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及其他校内单位和部门移送的重要案件线索;

3.校纪委、监察处从所受理的信访件中筛选的问题比较严重、线索比较清楚的信访件;

4.违纪者主动交代的问题;

5.校纪委、监察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纪线索。

第六条 初步核实的一般工作程序

校纪委、监察处的具体承办人员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线索,要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

1.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见附表1),并报校纪委书记批准,根据纪委书记的批示意见和批准时间,开始进行初步核实工作。

2.确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步骤。

4.开展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上级纪委备案。

5.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初步核实报告要由校纪委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必要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条 初步核实件的办理时限和办结方式

初步核实的工作时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需报请纪委书记批准后再适当延长。初步核实件的办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映问题失实的初步核实件,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予以了结处理。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作出恰当的处理。

3.暂时无法查清的问题,要将所反映问题登记在案,建立缓查档案,待日后有明确线索再进行查办。

4.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转立案处理,并办理必要的立案手续。

第三章 立 案

第八条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经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案件成立的工作。

第九条 严格审查立案材料。立案材料是经过初步核实,认为应该进行立案检查的线索材料。审查这些材料就是要核实材料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经初步核实是否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立案工作要慎重,审查材料要严格,要认真把好立案关,提高立案的准确率。

第十条 立案的呈批手续

经过严格筛选,确需予以立案查处的,要履行必要的呈批手续。

1.起草《立案呈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件来源、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经初核认定的违纪事实和立案意见等,报纪委领导审批。立案呈批报告要保证违纪线索清楚,立案依据充分。

2.根据纪委领导的批示意见和批准时间,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见附表2),按规定报上级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正式立案后,要起草《立案决定书》,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立案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

正式立案后,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案件查处的准备工作,然后开展案件调查。

1.成立案件调查组,确定具体调查人员。案件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要确保2人(含)以上,组长由纪委分管信访案件领导担任,重大案件可由纪委监察处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以校纪委、监察处的工作人员为主。

2.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调查组成立后,调查组成员要尽快熟悉和查阅案件的基本材料,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向非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要求。

3.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调查组成员在明确调查任务和了解案情后,应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主要调查哪些问题,从哪些方面着手,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调查组的内部分工,等等。

4.调查组将制定的调查提纲,报经纪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开展调查工作。

第四章 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的方法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形成文字材料,一般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或者在调查组的谈话记录上逐页签字认可。

4.必要时,可对案件涉及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和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提请有关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经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批准,可以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账册、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7.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有关领导的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工作。

8.对于案件所涉及的具体地点,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的范围

案件调查组的调查取证范围包括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

1.书证和物证。书证和物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具有原始的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特点,在搜集书证和物证的工作中,要注意筛选和鉴别,同时要注意保护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材料免遭破坏。

2.证人证言材料。指有关的案件知情人或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的陈述。搜集证人证言材料,要注意必须有2人(含)以上的证言材料,孤证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材料使用。

3.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到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情况所作陈述的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交待和辩解。

5.视听资料。指所有可以证明案件原始和真实情况的录音、录像、传真或计算机数据等材料。

6.现场笔录。指案件调查组的成员,在对案件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检查时,作出的查验笔录。

7.鉴定结论。指专业技术部门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包括笔迹鉴定、财务鉴定和技术鉴定,等等。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调查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做到:

1.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2.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取得物证原件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需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需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3.规范言词证据收集。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的陈述,应当个别进行。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要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谈话结束时谈话对象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对于上述谈话,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4.重视证据转化和固定工作。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5.认真鉴别、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6.收集证言时,工作人员要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明材料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调查人员作记录,并经本人签字认可。与证人谈话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7.对于有关单位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8.调查人员要随时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和审查,发现证据中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地方,要重新取证和补证。

第十六条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违纪事实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责任,并以案件调查组的名义署名。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要求:

1.案件中违纪人有2人或2人以上的,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应每人一份,并分别说明各自的违纪事实、性质和所负的责任。

2.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中,只需写明经调查核实认定的能够作为党纪政纪处分根据的违纪事实,无法认定的问题不能写入该材料。

3.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和证明人等内容。

4.被调查人要在与其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调查组成员需在此材料上注明并签字。

5.如被调查人对与其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有不同意见,调查组应认真对待,进行分析,合理的要采纳;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需要做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6.违纪事实材料在与被调查人见面前须经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有关要求

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违纪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处理意见等取得一致看法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形成后,要在调查组内充分讨论修改,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的意见,最后呈送纪委领导审议定稿,并向学校党委报告调查结果。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初核情况及立案程序。

2.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概况。指案件调查组的组成人员、组成时间、调查的主要方式和调查结束时间等。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4.主要违纪事实、性质和被调查人的态度。

5.对调查否定的问题、非违纪性质的其他错误事实要写明,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要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6.处理建议。要写明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7.调查报告的落款处要注明“案件调查组”,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要求。从正式立案时间算起,到调查处理结束,时间不得超过90日。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调查时限。

第十九条 关于中止与终止调查。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中止调查。但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报告纪委书记批准,恢复案件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但对调查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及违纪所得,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重大案件终止调查须经纪委全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执行。

第五章 审理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调查组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办理正式的移送手续。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对于重大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审理人员还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送审理的工作程序

移送审理时,移送人员要填写《案件审理登记表》(见附表3),移送人和接收人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需要移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1.移送审理的请示报告及纪委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单位的意见;

3.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理工作的要求

1.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审理工作是保证违纪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凡属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结束后,都要移送审理。

2.对审理人员的要求。审理工作应由2人(含)以上组成审理组,共同进行审理。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

3.完善审理谈话程序。审理过程中,应由两名以上审理人员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调查。

4.完善补充调查程序。审理过程中,审理组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案件调查组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案件调查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5.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案件审理组既要对案件调查组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要主动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召开案件协调会进行研究。

6.审理报告的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调查组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审理组对违纪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签字。

7.严格遵守审理时限。案件审理时限为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8.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校纪委直接进行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由校纪委办理立案调查手续。

第六章 处理

经过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需要对违纪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党纪处分的程序

1.支部大会的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首先,将调查核实的错误事实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在党支部大会上向支部全体党员介绍,并通知被调查人本人在支部大会作检查或进行申辩。其次,经支部大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支部大会的讨论情况、对错误事实的认定情况、支部大会的表决结果、表决人数和支部书记的签名。支部大会决议要报党总支审查。

2.党总支的决定。党总支要根据支部大会的决定,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党总支的处分决定,连同党总支的会议记录和支部大会决议,一并报校纪委审查批准。

3.召开校纪委会议。将校纪委案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案件审理组的审理报告,以及党总支的处分决定等一并提交校纪委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给予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或提出处理建议。

4.将校纪委的决议或处理建议报请校党委会议批准后,起草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与违纪人见面。处分决定须经被处分党员本人签名,并给其本人一份。同时,要填写《处分决定送达回执》(见附表4)。如果本人拒绝签字,工作人员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处分决定经本人阅过,本人拒绝签名”的字样,但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结案工作的有关程序

1.填写结案表。承办人员要认真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登记表》(见附表5),写明结案时间和处分情况,连同处分决定一起,按规定报上级纪委备案。

2.处分决定的报送范围。正式的处分决定,要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及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被处分人本人,并归入被处分人档案及校纪委办公室处分专卷留存。

3.处分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有关案件档案材料归档的有关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要认真做好对办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健全涉案款物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涉案款物的管理规定,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恰当使用组织处理措施。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的,应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做好对被处理党员的教育和跟踪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做好案件剖析工作。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通过对每一起结案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及时总结发案规律和特点,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七章 复议复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的复议复查工作,是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及其他人员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校纪委、监察处正式予以受理、调查的工作。处理申诉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案件复议复查工作的具体程序

1.受处分人向校纪委、监察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

2.校纪委、监察处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经过认真的审核,如果认为其申诉理由不够充分,不需予以复查的,要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作出书面答复。如果认为申诉理由充分,需要进行复议复查的,要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

3.校纪委、监察处对受理的申诉件要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将申诉人、申诉时间、申诉理由、申诉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受理时间等内容登记在册。

4.申诉案件的受理人要写出提请进行复议复查的请示报告,连同申诉材料和《复议复查呈批表》(见附表6)一起,报纪委领导审核批准。

5.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和批示时间,开始进行复议复查工作。

6.组成由2人(含)以上参加的复议复查组,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逐条复查,必要时要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坚持复议复查与审理审查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办结。

7.根据调查了解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写出复议复查报告,提请校纪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是否改变原处分的决议。

8.完成“关于对X X同志所受X X处分的复查决定”,报上级纪委备案。

9.如申诉人对学校的复议复查意见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将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复议复查。

10.复议复查案件材料的报批、管理、归档、复议复查决定的发放范围等与上述案件检查工作相同。

第三十条 复议复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处分情况、原处分认定的违纪事实、申诉人的申诉意见、审理意见和审理结论。该报告要由纪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第八章 归档

第三十一条 对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予以归档。

第三十二条 案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

1.办案依据;

2.初核材料;

3.立案材料;

4.调查材料;

5.审理材料;

6.处分材料;

7.处分决定执行材料;

8.案件剖析材料。

第三十三条 案卷材料的归档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隐瞒案件线索、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一经发现有以案谋私、违反规定采取案件检查措施或其他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有符合下列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也可要求回避。办案人员有必要进行回避的,由主管领导决定和批准,纪委负责人的回避,由校党委决定和批准。对办案人员的回避要求: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年月日中共新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即日起施行。

 

上一条:新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下一条:新乡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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