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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乡学院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19-03-15 08:31   审核人: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书记委托,可由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

二、参加书记办公会人员范围,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扩大有关人员参加。

三、需提交书记办公会研究的议题,要事先由办公室主任拿出具体意见,提交书记审定,认为有必要上会时方可上会。

四、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措施,提交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

2、 听取学校纪委各科室及基层纪检委员的工作汇报,布置阶段性工作,督促落实阶段性任务。

3、听取重要信访件及大案检查情况汇报,决定对案件的初查、立案和调查,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合理调配办案力量。

4、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拟定初步意见提交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

5、研究基层单位报请纪委审批的较为重大的事项,并及时作出答复。

6、研究协助学校党委制定出台的规定、制度,研究学校纪委制定出台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7、向学校党委提出对基层纪检委员的调整、提拔任用及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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