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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办法
2020-09-23 09:5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外”活动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学院全体党员、干部。

第四条 对全体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2)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3)内外结合,全面监督;

(4)依法依纪,确保实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着重发现、监督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讲党性原则,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丑化党、国家和党政机关形象的言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结干亲等活动搞“小圈子”;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单位或组织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操办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品、礼金;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在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取酬;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活动;参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等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插手、干预干部提拔、职称评定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土地资源开发等事项;公车私用,违规将公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五)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侵害群众利益及其他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符的言行。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活动或违规出入夜总会、会所等高消费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酗酒、酒后言行失当的行为;通奸、包养情人、不忠不孝、虐待家庭成员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有损党员干部公众形象的行为。

(七)其他苗头性、隐患性行为。因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导致邻里关系、党群关系受到损害;因个人精神因素困扰出现行为失范或苗头性倾向;因夫妻、家庭、朋友关系紧张产生感情冲突,出现过激行为、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或隐患。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六条 实施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承诺制度。全体党员、干部签订“新乡学院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明确违诺应承担的责任。承诺书由党员、干部本人签名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七条 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在“八小时外”的活动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第八条 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谈心走访制度。把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纳入《新乡学院廉政谈话制度》《新乡学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九条 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调查问卷制度。以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事项为主要内容制定“新乡学院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调查问卷”,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向相关单位发放调查问卷,重点了解本单位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插手、过问、参与工程招投标、民间违规借贷活动以及酒后驾车、赌博等情况,调查每年度进行一次,调查问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明查暗访制度。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集中督察、交叉督察等措施,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是否违反各项禁止性规定,重点是违反廉洁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规定等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

第十一条 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社会监督制度。在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平台,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失责必究。

第十三条 党委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办法;

(二)依纪依规对严重违反监督办法的行为进行追责;

(三)对党委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执行本办法进行监督追责;

(四)每年度至少分析、研究、部署一次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工作;

(五)党委书记对本单位“八小时外”的活动监督及对党委成员遵守禁令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党委成员的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部门及联系学院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负领导责任;

(二)对分管部门及联系学院负责人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监督;

(三)对分管部门及联系学院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负直接责任;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三)发现本单位(部门)人员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向上级领导及时报告;

(四)配合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人员的谈心、走访、调查等工作,抓好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上述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全体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承诺、走访谈心、问卷调查等社会监督工作;

(二)对本办法实施中形成的承诺书、谈心笔录、调查问卷等各种文书资料进行收集并存档;

(三)根据党委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纪依规查处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七条 全体党员、干部的职责:

(一)认真落实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禁止性规定;

(二)配合组织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和核实。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先纠正再处理;事后反映的,根据领导要求和授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信息整理、分析、调查、核实,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由部门负责人商请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二)达不到党纪、检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三)对苗头性问题、隐患性问题,由部门负责人逐级报告,党委研究化解防范措施;

(四)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对党员、干部出现的其他情况,相关部门视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上述监督、处理的结果作为党员、干部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出现一般问题、不主动报告且经调查属实的,当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检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致使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多人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一岗双责”、“两个责任”的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追责分管(联系)校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

对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故意隐瞒袒护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追责。

第二十一条 参与监督、走访、调查、督察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及案件及党员、干部个人隐私等情况,不得违规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举报党员、干部“八小时外”存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党委研究决定,由宣传部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适当途径适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经过调查核实不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联系)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他涉及到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单位纪检委员配合部门负责人、支部书记做好对本部门、本支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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