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海丰县委原书记、原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为走私人员充当“保护伞”,先后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万余元。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1982年3月31日,广东省检察院及其汕头地区分院依法对王仲立案侦查,并于1982年12月31日向汕头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王仲案亦被称为“改革开放后反腐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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