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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2015-09-10 17:49   审核人:

新乡学院关于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院纪字〔201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勤俭办事、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新乡市纪委 新乡市监察局 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新纪发〔2015〕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

(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二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五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新乡学院教职工操办喜庆事宜报告表》(见下表),经所在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纪检、监察处报告。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六条 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员、干部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七条 教职员工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离退休的教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11月4日印发的《新乡学院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学院教职员工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中共新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附件【新乡学院(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doc已下载
附件【新乡学院(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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